中華基督教會
全完第一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章及會址:
會名:本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會全完第一小學家長教師會」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CHUEN YUEN FIRST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會址:新界荃灣大屋街6–8號
(二) 宗旨:
1. 增進家長教師之聯繫及促進學校與學生家庭之間之合作
2. 協助學校提高學生學行修養及服務社會的精神
3. 加強學校設施,增進學生之福利及提高教育質素
4. 促進家長間之經驗交流
(三)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甲. 普通會員: 凡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惟每一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
乙. 當然會員: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得為「當然會員」。
丙. 附屬會員: 凡本校舊生(年滿18歲或以上),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均可申請為「附屬會員」。惟校方亦有權終
止其會籍。
丁. 名譽會員: 本會常務委員有權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員」。
2. 權利:
甲. 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乙. 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動議、發言及表決等權。但「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則無選舉及被選權。
3. 義務:
甲. 會員須遵守會章。
乙. 服從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丙. 會員應於申請入會時繳交會費、並每年九月新學年開始時繳交會費。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丁. 「當然會員」、「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戊. 促進本會發展。
4. 會籍期限: 除當然會員外,其餘會員之會籍期限以應屆會員大會召開日起計至下屆會員大會召開日之前一日為止。應屆六年
級家長之「普通委員」資格將於其子弟畢業後,自動轉為「附屬會員」,有效期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之前一日。
5. 革除會籍: 委員或會員如下列任何一情況者,經常務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如有異議
者,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上訴。
甲.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乙.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損壞本會名譽者。
丙. 違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決定罪者。
6. 其他: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或會員,其已繳各費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其在本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
(四) 組織:
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之學期初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普通會員」 百份之十,大
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 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的權責:
甲. 通過第一屆會章及後修改會章
乙. 推選常務委員
丙. 商議、改進及推展會務
丁. 通過財政報告
2. 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20%或以上會員聯合向主席書面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應於接到請求書後 二十天內 召開特別會員大
會,惟討論及議決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常務委員會應於 開會前一星期 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召開方法和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3. 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每年召開 會議不少於三次 ,其法定人數以 超過半數常務委員 出席方為有效。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常務委
員會共有委員十七人,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中「普通會員」佔六至八人,「附屬會員」佔不多於兩人,「當然會員」不多於九
人,校長為本會當然副主席,其餘職位,則由常務委員互選擔任。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主席(一人) : 由普通會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執行會務;並於
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籌備常務委員之推選。
副主席(三人) : 由校長、副校長及普通會員一名出任負責執行本會一切聯絡工作,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或
離職時執行主席職權。
祕書(二人) : 由當然會員一人、普通會員一人或附屬會員一人出任 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書工
作。
司庫(二人) : 由當然會員一人、普通會員一人一人出任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須制定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於
會員大會中,作財政報告及提交會員大會通告。
康樂(三人) : 由當然會員二人、普通會員一人一人出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及執行本會一切聯絡工作。
文教(二人) : 由當然會員一人、普通會員一人一人出任整理會章、籌辦文娛、教育性講座及出版刊物。
總務(二人) : 由當然會員一人、普通會員一人一人出任負責執行本會一切聯絡工作,整理會籍及處理一些不屬於其他
常務委員工作範圍以內之工作。
增選委員(四人): 由當然會員二人、普通會員二人出任負責執行會一切聯絡工作及協助推行一切會務,遇有常務委員離職,
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出任餘下任期。
校監及校董為當然顧問
(五) 常務委員任期:
1. 由第一屆常務委員會成立開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一屆。
2. 常務委員在任期間,其子女中途退學或每年九月至十月期間已畢業離校之學生家長代表之空缺及有關職責,並自動轉為「附屬
會員」。
3.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出任餘下任期。常務委員會有權作職位之調動。
4. 「當然委員」由校方委任。
(六) 管理及行政:
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主席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
票。
3. 常務委員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常務委員會
有權解除其職務。
4. 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5. 常務委員均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各委員不得擅自盜用本會名義從事與本會無關之活動。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之對外事務,
須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方可進行。
6. 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需呈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
7. 任何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校董會有否決權。
(七) 財政:
1.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經過主席或副主席一人、司庫(其中一人)與校長(當然委員
副主席)或校長之授權人簽署,方可生效。
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4. 本會如有超支,除經會員大會通過,撥入下一年度處理外,將由該超支產生時在任之常務會全體委員負責。
5.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6.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之單據作廢。
7.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者核數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
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八) 核數:
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賬項。
(九) 解散及修章:
1. 倘本會之活動或措施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2. 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均須損贈本校或其他慈
善機構。
3.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
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祕書於七天內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於二十八天內不提
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